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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宪政推定国家权力行使合法化的基础是得到人民的预先同意,宪法的制定必须是以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宪法的诞生和生效必须经过人民的同意或确认。
〔22〕David Epstein Sharyn O Halloran. A Theory of Strategic Oversight: Congress, Lobbyists and the Bureaucracy[J]. Journal of Law, Ecinomic, Organization. Vol.11, No.2.1995. P227-255.〔23〕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3 中国财政发展报告——重建中国公共预算体系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7页。其中对于政府财政预算的审议、决定和监管又是国会最主要的财务权力和工作内容之一。
但是一旦不赞成票超过半数,预算草案将被整体否决,政府就必须重新提交预算草案,这势必会对正常的财政收支造成影响。当然,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预算审查辅助机构在工作中应注意与预算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以及预算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特定项目审查时可组织政策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公开听证会,必要时允许其聘请社会审计力量实施审计,并依法保障这些工作所需经费来源。它通过控制政府预算来控制政府的经济来源和财政支出的流向和流量,保证政府财政行为和决策符合民众的根本利益,监督政府做到真正对民众(纳税人)负责。根据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 在预算审批过程中人大只有的概括性批准权,既无法对预算草案分项目进行表决,也无权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实质上缩小了预算审批权的职权范围。〔31〕就我国而言,人大目前采取的是综合审批的方式。
〔22〕笔者认为要弥补人大预算信息的缺失,必须健全预算信息支撑体系。〔18〕[德]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84页。在改良派倡言变法的同时,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深刻认识到不革命决不能立宪,因而寄希望于通过革命手段,彻底打破不合理的旧秩序。
这就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这同样是我们观察和思考宪政中国化的经验素材和样本。宪政这样一种根植于西方传统的异质文明,当它跋山涉水来到古老的中华帝国时遭受到了严重的挫败。在此背景下所制定的1982年宪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凝练出了立足中国国情、适应变革需求的先进的宪法原则与宪政理念,彰显了新时期政治发展与宪政建设的基本方向,确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和模式,为我国宪政的重构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规范基础与价值指引。
但宪政的价值精神却具有超越于具体制度的恒定性和常态性,这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借鉴与融合、共生与互动提供了基础与可能。由此,宪政自然蕴含着人类文明演进中的一些普遍性质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普遍的价值认同。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因政治进程的变向,宪政走上坎坷曲折之路:宪法实施遭到严重破坏,宪法规定被束之高阁,人大制度几乎处于瘫痪状态,民主和法制原则受到严重践踏,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无从谈起,人治思潮大肆泛滥,新的大一统体制取代了旧的大一统,充满浪漫主义色彩的大民主和群众运动愈演愈烈,法律工具主义和虚无主义大行其道,整个社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试错代价,真正的宪政建设刚刚起步便受到了重创。完善各项基层民主制度,拓宽民主的范围和途径,丰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当我们走出历史的烽烟,以超然的心态回眸检视其得失成败时就不难发现:宪政在近代中国的引进更大程度上是在国势交逼之际被迫采取的一种急功近利的权宜之计,先进的知识分子强调的是宪政在自强救亡、富国强兵方面的工具性价值,而无暇对其内在的价值性规定及赖以生长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做追根溯源的探究,也未曾对两种不同的文明交汇时所可能产生的激烈碰撞与对抗做过前瞻性的思考。
可以说,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④为我国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规范性基础和根本的法治保障。对近代中国的宪政命运进行理性反思,可以为今天的宪政建设提供历史的经验与启示。但总的来看,这些人的思想基本上停留在纸上谈兵、空发议论的阶段,他们对民权和宪政的认识也比较朦胧模糊。不仅催生了中国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更在一个关键时刻促使人们去思考中国宪政建设的难题与机遇。
主要著作:《立法程序论》、《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公民法律素质研究》等。⑦对宪政问题的考量,首先应当关注的是宪政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定位,价值认同是走向宪政的第一步,其次才是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建构。
类似的观点在宪法学论著中俯拾皆是,此处不赘。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使人民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摘要: 宪政中国化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它不仅演绎着中国宪政演变的历史脉络,更昭示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与未来走向。当然,这种价值和理念并非心血来潮或偶然所得,而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长久以来所形成的文化传统和政治经验的累积与结晶,需要特定的社会养分和水土条件。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与核心。宪政中国化之反思历经六十余载跌宕起伏的宪政实践和坎坷曲折的试错纠错之后,生长于中国社会土壤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已跃然纸上,宪政的中国化已经深深镶嵌在了中国社会的时代变迁之中,并展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不同国家和民族完全可以、实际上也都在探寻着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宪政体制,宪政模式也因此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多元化样态。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不仅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不断探索的经验总结与理性升华,也标志着我们党宪政理念的重大跨越与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人类社会的宪政历程从来都交织着山重水复的焦虑与柳暗花明的欣慰,折射着时代的潮汐更迭与历史的风云变幻。然而,不管宪政的具体形态有多大的差异,作为一套观念体系、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宪政凝聚着民主、法治、人权的精神内核,蕴含着宽容、妥协、合作、理性、多元的文化基因,浓缩着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宪法至上、法治主义等政治理念,体现着人们对公民与国家、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基本态度和结构定位。
任何一种宪政模式都不可能是人类社会最完美的制度,更不可能是宪政文明的终结,人类的宪政之旅永无止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全国人大又先后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实际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3.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2年12月4日。只有将理论上的宪政路线图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治作业,将美好的宪政理想转化为具体生动的宪政实践,将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本土资源与全球心智有机结合起来,超越意识形态化的纠结与纷争,秉持开放、包容、客观的立场与心态,我们才能早日迎接中国宪政绽露的绚丽曙光。
这就要求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其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1908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并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实,宪政自登上人类社会的政治历史舞台以来,便一直承载着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美好的价值诉求与期盼,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无论从其发展历程看,还是从其存在形式和运作实践看,宪政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并始终根据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深深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实际上,人类在探索宪政机制方面的努力和实践从来就没有停歇过,宪政的制度建构从来也没有绝对不变的模式或规则。
1954年宪法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框架,开启了新民主主义宪政向社会主义宪政转换的征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真正开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理性建构与有效运转是立基于一整套内涵丰富、逻辑严谨、体系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之上的。统治者扯起宪政的大旗更多的时候则具有自身强烈而现实的政治考量,宪政在他们的手中甚至成了实现政治目的、玩弄政治权术的一件掩人耳目的新道具。
宪政的价值取向与宪政的制度建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只有在对宪政的普遍性意义有深刻领悟的基础上,才能使具体的宪政机制具有更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也才能真正推动宪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创新和超越。在对宪政的价值缺乏基本体认的情况下,在对社会土壤未曾进行艰苦细致的改良和培育工作的情况下,任何工具主义的简单移植和模仿,都只能带来惨淡而悲凉的宪政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同样不是某种模式的翻版或临摹,而是以中国社会作为立足点和归宿进行理性建构和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与智慧结晶。此时,实行宪政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强劲的社会诉求。
随着满清王朝政治危机的逐渐加深、军事外交的接连失败,以及传统文化的日渐式微与解体,救亡图存、富国强兵成为当时中华民族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虽然宪政运动在近代中国潮声涛起、风起云涌,但却始终如雨打浮萍,命运多舛,终究未能在这块异地他乡安身立命,宪政也由此成为中国社会一个未竟的话题。
这样,曾长期被认为是某些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宪法价值观也逐渐被异质的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和国家所理解和接受。1912年3月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集中体现了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的宪政思想,激发了人们对民主共和的追求,开启了通向民主宪政的航程,从此,民主宪政成为无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要积极推进宪政的中国化进程,就必须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把宪法文本中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主体内容、规范要求真正贯彻落实于制度安排与运行的所有环节和各个方面。作者简介: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